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一、统计范围 建设单位统计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施工企业和设计院统计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工、临时工、民工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二、报告内容及时间要求 1.较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的调查报告必须报部和主管单位(或建设项目的业主,下同),其中属人身伤亡事故的,还须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2.伤亡事故统计表包括事故月报、半年报和年报。各单位应在每月十日前、每年七月十日前、每年一月十日前分别将本单位或本工程的上月月报、上半年报及上年年报报至部及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应在上述日期后十日内,分别将所属企业或工程的事故统计汇总表报部。 3.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设计院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对本企业或工程项目上一年的安全工作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报部及主管单位。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亦应依据事故情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惩权限 对企业和其领导人安全、质量工作的奖罚,由部或主管单位进行。 企业内部其它人员和下属单位的奖罚由企业进行。 具体奖罚办法由部或主管单位另行规定。 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鼓励业主和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工作进行经济奖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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